各药品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: 根据国食药监办[2008]165号《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及《青海省药品企业开展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》,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7〕18号),加快建立重点药品安全追溯体系,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,确保公众用药安全,将进一步加强药品电子监管。现按照我局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总体部署,进一步发挥信息化监管手段的作用,为药品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、不良药品的召回和假劣药品的追溯等提供技术支撑,切实提高我省药品监管水平,提高监管效率,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正式启用《青海省药品、医疗器械流通实时监控系统》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 一、建立药械流通实时监管系统的工作将分步实施,逐步到位。第一期:2008年5月20日起,对全省经营血液制品、疫苗、中药注射剂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等重点药品企业每天将药品的进货、销售、库存和流向的实时数据通过《青海省药品、医药器械流通实时监控系统》向我局上报,以便掌握实时监控的数据;第二期:2008年7月1号起,对全省药品经营(批发)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所有药品的进货、销售、库存和流向的实时监控数据进行上报。 二、各药械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,落实专人按照要求每日定时上报相关药械数据,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,达到实时监控的目的。所上报购进、配送、销售药品的信息,要确保信息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准确性。 三、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药品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数据网上报送和监管人员的应用培训工作,局机关市场流通处负责相应职能的实施工作。 四、为了确保药品、医疗器械流通实时监管系统的顺利开展及工作质量,加快工作进程,省局将举办“药品、医疗器械流通实时监控系统”数据报送培训班。由于此项工作难度高,任务重,时间紧,所有经营企业将分批分次进行免费系统培训,各经营企业务必组织人员,按时参加培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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